限定繼承辦理流程為何?需要文件、費用與時效多久?為什麼限定繼承要陳報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流程介紹

限定繼承辦理流程為何?需要文件、費用與時效多久?為什麼限定繼承要陳報遺產清冊?

現行民法除了全面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是現今一般大眾俗稱的限定繼承)外,也兼採「拋棄繼承」制度。究竟限定繼承流程是什麼?時效多久?為何需要陳報遺產清冊?政大律師事務所的蔡律師一次告訴您!

 

什麼是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意思就是繼承人雖然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義務,但在償還債務時至多也只以遺產來償還,不用以繼承人自己財產來償還。若想知道限定繼承是什麼,歡迎參考這篇文章:

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的意思與差別為何?申請流程與文件?遺產繼承時該選那一種?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親人過世要處理遺產時,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依法進行限定繼承,不需要額外進行辦理。但是家屬需要在時限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好讓繼承人明確知道被繼承人有沒有債務,或是有多少債務以利還債,同時法院才能公告債主還有接受遺贈的人,讓債主以及受遺贈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或有受遺贈之事,並跟繼承人拿回錢。

 

採限定繼承流程是什麼?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大眾所謂的限定繼承)流程大致上可分為:

1.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民法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亦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2. 向法院聲請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至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 依法向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清償債務(於繼承遺產範圍內)
  • 在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像是抵押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
  •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限定繼承流程
圖/限定繼承流程

 

限定繼承費用為何?

繼承人在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與進行後續債務清算流程時,會產生一筆新台幣1000元的規費。(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1,000元。)

 

若有債權人沒在期間內報明債權卻來討債怎麼辦?

繼承人如果已按照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前來報明債權,還依法清償債務後,卻還有其他沒有在期限內報明債權的債主來討錢,同時繼承人在這之前也不知道這筆債務的話,那麼債主只能從多餘的遺產中行使他的權利了。例如亡者欠A債主十萬,但是A債主沒有即時在期限內講明債權,繼承人們還完其他債主錢後只剩1000塊,那麼這位A債主也只能從這1000塊討回他的錢,而不能跟繼承人們要回十萬。(民法第1162條)

 

若繼承人不小心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能請求返還嗎?

由於現行民法是採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是當然且概括的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因此繼承人一旦不小心以自己的財產償還給被繼承人債權人的話,並非無法律上原因,所以是不能請求返還的。所以繼承人們在償還債務的時候,可要分清楚才行。

 

可以不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假設沒陳報要怎麼還錢給債權人呢?

此部分現行民法只規定,如果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話,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由此可知,重點在於在清償全部債權時,必須依法按比例為之,除了債權人主動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要求等情形外,並不強制繼承人一定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但還是要依法按照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遺產償還,如有抵押權等優先權之債權,則依法亦須優先償還。

小提醒:在這種情形繼承人也是要先償還債務後,才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2條之1第2項)

 

繼承人在償還債務時如有不公平之情形時,會有什麼不利益的法律效果呢?

在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情形:(民法第1158條及第1161條)

  • 繼承人在繼承人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內,是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否則就需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受到損害之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不當受領清償之其他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在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情形:(民法第1162條之2)

  •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亦即有以繼承人自己財產償還之風險)。
  • 在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形,因考量此類人之心智與涉世程度尚淺,難以期待能像一般成年人了解法律規定,故法律特別將此類人排除在外,讓此類人仍然可以享受「有限責任」的利益。
  • 如有導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繼承人亦應負賠償之責任,而受有損害之債權人,亦得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以上就是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流程與介紹。感謝政大律師事務所蔡育盛律師撰文,提供專業的資訊及指導。若有相關法律問題,都歡迎聯絡冬瓜行旅,將有專人替您轉介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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